综合保税区常见业务操作流程
综合保税区常见业务操作流程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于综合保税区已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的方向和发展的重点,综合保税区的外延和内涵也随之扩大,成为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最主要的模式。截至2024年底,全国综保区数量已超过160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本文将介绍综合保税区一些比较常见的报关业务的流程。通常综合保税区业务分为“一线”和“二线”业务,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贸易的进出境货物称为“一线”业务,与国内其他地区贸易的货物称为“二线”业务。
首先,据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境外进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减免税货物、征税货物(如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除外。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进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同时为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进出综保区的车辆、人员需要按要求进出。
一、一线业务
1、国际进口:
第一步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申报对应进口备案清单,货物放行或口岸检查/目的地检查,若口岸检查,需要在口岸完成检查放行后方可提货;第三步车辆在口岸提离货物;第四步车辆到达综合保税区,用保税核注清单捆绑车辆核放单;第五步车辆过卡送货或完成目的地查验/核放单查验后完成送货。
2、国际出口:
货物在综保区企业仓库内装车,第一步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用保税核注清单捆绑车辆核放单,车辆出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出区;第三步车辆到达离境口岸,申报对应出口备案清单,货物放行或查验,口岸完成查验;第四步货物离境。
二、二线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1、综保区企业出口到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步其他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方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综保区内企业关联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出口核清单;第三步出口方捆绑车辆出区核放单,车辆出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出区;第四步车辆到达收货方综保区,捆绑车辆进区核放单,车辆进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进区送货。
2、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到综保区
第一步综保区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出口方关联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出口保税核清单;第三步综保区企业捆绑车辆出区核放单,车辆出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出区;第四步车辆到达收货方特殊监管区域,捆绑车辆进区核放单,车辆进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进区送货。
3、综保区出口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
第一步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综保区内企业出口关联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出口保税核清单;第三步出口方捆绑车辆出区核放单,车辆出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出区;第四步车辆送货至加工贸易企业。
4、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到综保区
第一步综保区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出口方关联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出口保税核清单;第三步车辆到达综保区,捆绑车辆进区核放单,车辆进区,若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进区送货。
5、一般贸易企业出口到综保区
区外一般企业出口到国内综保区,综合保税区被视为“境内关外”,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第一步综保区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出口方关联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出口报关单;第三步车辆到达综保区,捆绑车辆进区核放单,车辆进区过卡时触发报关单查验或结关,若报关单查验、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进区送货。
6、综保区货物出口到区外一般企业:
出区内销的货物,因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加工生产、储存运输中产生的包装物料,以及外发加工至区外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状态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一步综保区企业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进口方关联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申报进口报关单;第三步进口方缴纳税款,报关单放行;第四步捆绑车辆出区核放单,车辆出区过卡时触发报关单查验或结关,若报关单查验、核放单查验需要完成后出区送货。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综保区常见监管方式和适用情况如下表:
序号 | 监管方式 | 适用情况 |
1 | 料件进出区(5000) |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
2 | 特殊区域研发货物(5010) | 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
3 | 区内来料加工(5014) | 区内加工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 |
4 | 区内进料加工(5015) | 区内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申报出境的 |
5 | 区内物流货物(5034) | (1)区内物流企业与境外进出的用于仓储、分拨、配送、转口的物流货物; |
6 | 成品进出区(5100) | (1)区内企业加工后的成品(包括研发成品和物流企业简单加工的成品)进入境内(区外)的; |
7 | 设备进出区(5300) | (1)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以及将上述设备、物资从特殊区域销往境内(区外)、结转到同一特殊区域或者另一特殊区域的企业,或在境内(区外)退运、退换; |
8 | 境外设备进区(5335) |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
9 | 区内设备退运(5361) | 区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货物退运境外 |
10 | 来料料件复出(0265) | 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 |
11 | 来料料件退换(0300) | 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 |
12 | 来料成品退换(4400) | 区内企业经营来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 |
13 | 进料料件复出(0664) | 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从境外进口的料件复出境的 |
14 | 进料料件退换(0700) | 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进境的料件出境退换的 |
15 | 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区内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出境的成品返回区内退换的 |
16 | 修理物品(1300) | 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 |
17 | 来料边角料内销(0844) | 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 |
18 | 进料边角料内销(0845) | 区内企业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销往境内(区外)的 |
19 | 来料边角料复出(0864) | 区内企业将来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 |
20 | 进料边角料复出(0865) | 区内企业将进料加工项下的边角料复出境的 |
21 | 暂时进出货物(2600) | 区内企业产品、设备运往境内(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产品,以及复运回区内 |
22 | 展览品(2700) | 区内企业产品运出境内(区外)展览及展览完毕运回区内 |
23 | 后续补税(9700) |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
本文内容基于最新政策整理,如有调整以海关官方公告为准。
供稿:叶和刚
——汕头综合保税区创业中心 ——
汕头保税区创客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头综保区临港经济创业基地)是汕头综保区建设的区域性创新创业平台,经政府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获得广东省中小企业优秀服务机构质量奖,旨在构建全要素孵化育成体系、打造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依托汕头综保区政策功能优势和临港经济产业以及周边院校优势,突出保税主责主业培育创业项目,推进临港经济区成形起势,促进综保区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心面积1.37万平方米,建设有入驻办公房、联合办公区、培训中心、展厅、会议中心、数据中心、活动中心、创客咖啡、创客公寓、餐厅、便利店等完善的创业载体和服务设施,为创业者提供场地入驻、创业培训、资源对接、项目孵化、赛事活动、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欢迎广大创业者前来咨询入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