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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06-19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2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汕头市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推动汕头高质量发展迈开坚实步伐,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落细国家税费支持政策

  1.至2023年底,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各区县和功能区落实属地责任,下同。

  2.至2024年底,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3.至2024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4.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5.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底。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6.鼓励中资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等信贷投放,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本。2023年6月30日前,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7.落实省的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银行贷款项目,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申报范围内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最长补助1年。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继续实施《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为融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0%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费补贴;实施《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为小微企业申请项目贷款保费提供补贴。(市金融局、财政局负责)

  8.根据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贴息支持。推广“汕金惠企通”、“中小融”、“粤信融”等线上融资对接平台,提升融资对接效率。(市金融局、财政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负责)

  9.鼓励银行机构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制度,推动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与“政采贷”服务对接,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2023年6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的,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0.实施智享流动资金贷、智享创新企业信用贷、智享线上小微易贷等18项“智享”综合金融服务,“十四五”期间给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共计100亿元的综合融资金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分行负责)

  11.制订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市科技局、金融局、财政局负责)

  12.支持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登记的,奖励200万元。企业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100万元,并对首发募集资金投入汕头实施分档奖励。对注册地址迁入汕头市的上市公司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华侨板”注册挂牌并融资的,予以相应奖励。(市金融局、财政局负责)

  三、加力提振重点领域消费

  13.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组织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开展汽车展销等汽车促消费活动,巩固新能源汽车市场增长势头。(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负责)

  14.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400个。推进立体停车试点项目,开展停车环境提质升级试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公安局,市投控集团负责)

  15.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税务局负责)

  16.组织重点企业开展家电促消费活动、家电下乡展销活动等,畅通以旧换新渠道,服务引导居民加快家电更新消费。(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17.落实《汕头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支持职工首次购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一手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5年(含)以内为2.6%,5年以上为3.1%。在国家和省住房信贷政策范围内,引导鼓励银行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18.进一步优化新市民和高层次人才住房金融服务,提升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便利度,提供房贷利率和房贷首付比例优惠,推荐优质房地产企业提供专场活动,推出“人才贷”等专属产品,提供个人业务快捷服务渠道。(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金融局负责)

  19.鼓励多渠道保障群众住房需求。鼓励银行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长租房市场发展提供多样化信贷融资服务,满足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合理的信贷需求。积极发展探索“带押过户”业务模式推广,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促进换房需求释放。(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负责) 

  20.积极发挥“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作用,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加快建设交付。鼓励银行机构在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借款和新增配套融资司法保障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主动运用“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稳妥化解存量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1.督促银行机构严格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管理,抓紧制订完善业务制度,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对接优质房地产企业,推动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落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负责)

  22.用好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负责)

  23.推荐我市1—2个区申报全省第二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力争获评并取得资金支持。加快建设万象汇、中骏世界城、泰盛科创园等商业综合体。推动粤东江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全面建成,加快天环冷链物流仓储等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区)建设,以农村电商提振乡村消费。推动供销系统农资农技、冷链物流、农产品直供配送等网络建设。(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4.更好发挥市稳投资和重点项目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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